第八条 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数据为准。
第九条 保障对象购买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和公示制度。其程序为:
(一)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保或低收入住房困难证明,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申请,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街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并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
(三)公示无异议,每年度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采取轮候、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本年度购买对象,并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吉林市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年度内有效)。
(四)申请人持《吉林市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参加市或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的抽签活动,抽取购买保障性住房顺序号。按抽取的购买保障性住房顺序号当场依次选购保障性住房,并由市或区发放《吉林市保障性住房准购单》。抽签和选房活动应在市纪检委、市公证处和市住房保障办等相关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
(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持《吉林市保障性住房准购单》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吉林市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和交纳购房款。申请人持《吉林市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和交纳购房款的专用发票,办理进户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保障性住房实行年度审核、申报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按要求选购房源或未签订购房合同、未交纳购房款,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年度需重新申请。如年度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选房活动,本次未抽中或未轮候上的保障对象,当年优先轮候、摇号、抽签,仍未抽取或轮候到的,下年度需重新申请。
第十条 《吉林市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购房价格、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和支付时间。
(二)产权比例划分。
(三)上市交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