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文件及房屋部位明细表(原件);
(五)房地产权利人与运营机构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3 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3.(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3.1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地产权利人和运营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3.2 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权利人与运营机构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五)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文件及房屋部位明细表(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3 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4.(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变更登记)
4.1 已登记的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后, 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或建筑面积等的变更登记。
4.2 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文件及房屋部位明细表(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表、附图(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