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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文件及房屋部位明细表(原件);
  (五)房地产权利人与运营机构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3 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3.(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3.1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地产权利人和运营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3.2 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权利人与运营机构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五)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文件及房屋部位明细表(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3 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4.(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变更登记)

  4.1 已登记的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后, 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或建筑面积等的变更登记。
  4.2 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文件及房屋部位明细表(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表、附图(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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