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权[2011]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登记处:
现将《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 〔2010〕32号) 和《关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暂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43号),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1.(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1 (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1.1以划拨、出让(包括作价入股)、租赁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登记技术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1.2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1.2(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2.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登记技术规定》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2.2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2.(从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中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2.1 房地产权利人将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转让给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地产权利人和运营机构共同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2.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