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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四、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建立设施农业及其用地共同监管责任机制,有序推进设施农业发展。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本县(市、区)范围内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落实设施农业项目管理,切实加强经营者经营能力、经营行为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设。

  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将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对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予以查处。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政策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可及时报告上级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

  附件:
  ××县(市、区)设施农用地用地审批表

用地单位、个人

 

被用地单位

 

用地项目

 

用地位置

 

养殖(种植)

品种

 

养殖(种植)

规模

 

建设内容

 

用地标准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用地年限

 

用地面积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其中耕地

生产设施

 

 

 

 

 

附属设施

 

 

 

 

 

总计

 

 

 

 

 

 

同意该项目按照用地协议要求使用土地。

(公章)

年  月  日

该项目已经审查,设施建设方案可行,用地协议、(流转合同)内容齐全,各项条款符合规定,同意上报市政府审批。

(公章)

年 月 日

农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意见

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条件,同意上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公章)

           负责人 :        年  月  日

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条件,同意上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公章)

           负责人 :        年  月  日

县(市、区)政府意见

 

同意。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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