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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必须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集多类养殖、种植为一体的设施农业项目可参照本意见办理;以设施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严格实施设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从实际出发确定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用地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燉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但属于工厂化、企业化经营,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经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二)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畜禽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养毛皮特种动物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2.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农林种植类。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4.一体化养殖种植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四)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要与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复垦协议,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并进行验收,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与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复垦协议,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财政部门设立专户,按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上交财政,复耕后给予退还,整个过程实施台帐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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