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役士兵、士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
(五)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待遇未落实或未达到规定标准;
(六)享受优抚抚恤定补范围标准不公开、不透明;
(七)军民共建活动成效不明显;
(八)发生重大军地、军民纠纷,在市双拥办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造成较大影响。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由市委、市政府和德阳军分区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每四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三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每次命名表彰由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择优推荐。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均有资格被推荐。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双拥办公室申报(推荐)市级双拥模范乡(镇)前,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初查。通过听取汇报、集体座谈、实地了解、软件核阅等方式,提出参评意见。对拟推荐命名对象应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前,应征求当地驻军、基层群众的意见,并附上主要事迹材料。
第十六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在各县(市、区)按条件、标准进行自查、考评的基础上,经县(市、区)委、政府、人武部审核确定,由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市双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双拥模范乡(镇)进行考评验收,提出初选名单,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重大异议的报请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予以命名表彰,对有重大异议的,组织实地核查,一经查实即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命名表彰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授予奖牌,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以命名表彰为新的起点,按照“巩固、发展、创新、提高”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