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环保局报告。县(市、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县(市、区)环保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市、区)政府,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值班室或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引发或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先行介入处置的部门和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应即时向当地或市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环境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应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保局值班室。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的,应立即上报市环保局值班室,由市环保局值班室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市政府。在确认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市环保局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环保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2.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县(市、区)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省政府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