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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经批准后,相关部门协同实施。
  第七条 依据《德阳市区户外广告规划》,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应当按照道路、地段、节点、广告类别成批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或每处单独招标、拍卖。
  第八条 实施城市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具备合法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企业,均可参加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参加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招标的投标人、拍卖的竞买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有效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法人向经办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于中标、成交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所得收益,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从收益中支付招标、拍卖过程中规定的佣金和规划、设计、勘查等费用。
  第十二条 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应在招标、拍卖文件及《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期满后,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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