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对经营一般贸易的民营企业,凡符合国家出口政策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报关、检验检疫等方面业务。国有外贸单位为民营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只收取代理手续费。
18、民营企业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出国、出境的,公安、外事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出国、出境证照。
七、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19、鼓励各行业依托重点企业或其它方式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协作和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健全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尽快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信息发布机构,收集、整理、发布有关投资项目、政策规定、产品供求等最新经贸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21、健全完善科技开发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县区科技部门以及科技协会、行业技术协会、行业技术培训中心等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先进适用技术应用与开发服务。
22、健全完善要素市场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资本、技术、人才、劳动力等各种要素市场,逐步形成一个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主体的统一开放、监管有力、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增强市场配套服务功能。
23、加强劳动用工制度管理。凡用工单位均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鉴证,以依法保护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
24、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手段和水平。在民营企业中广泛推行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推行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5、促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规范登记为民营企业,协助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民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6、鼓励民营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增强企业品牌意识,支持企业自主创品牌。对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市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资助,并积极推荐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27、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对入选市工业骨干企业(具体入选标准另行颁发)的民营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对年税收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在该企业新增税收(含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以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