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河委发〔2003〕16号)
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1、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
2、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科技型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旅游业和现代流通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或个人依照有关行业政策兴办医院、学校、幼儿园或其它服务性行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竞标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权。鼓励民营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经营。
3、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购买、兼并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发展混合型经济。
二、放宽民营企业经营条件
4、放宽登记、准入限制。取消民营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须提交户籍所在地证明和就业情况证明的限制,对本地和外来投资者在市场准入、政策待遇等方面一视同仁。放宽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条件。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科技型民营企业的登记条件可进一步放宽。
5、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实行政策优惠,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2〕57号文件的规定,在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以及创办民营科技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1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
6、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