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委发〔2003〕22号)
为加快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步伐,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揽全局,以促进农业发展为主题,以调整农业结构为主线,以固本强基为保证,全面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千方百计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二、总体目标
2、至2010年,力争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6.1%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6%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000元以上;大力发展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其中,省、市级龙头企业30家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占全市农户数的30%以上,直接带动农户每年人均增收200元以上;全市农产品加工值占农业总产值30%以上;建立若干个交易额规模较大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加快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
三、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3、改造、发展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规模。指导企业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认定(认定标准见附件1),并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4、从2004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每年增加1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与现有农业发展基金统一使用,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制定。
5、凡在我市注册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当年所交纳的税收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实际入库数的50%奖励给该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农业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政府审定。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负责。
6、兴办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107号)待遇。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之外已“三通一平”的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
7、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运输车辆,经交通、公路、农业部门核准,在全市范围内免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