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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凉府发﹝2005﹞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以下简称《省办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国办通知》和《省办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既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卫生服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州州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是减少因病致贫、返贫,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办通知》和《省办通知》。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促进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这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落实责任,做好工作,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取得成功。
  二、分批进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
  根据《国办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我州实际,2005年在全州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5个;会东、德昌、盐源、甘洛、美姑。各试点县在10月底前要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州上确定1个县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5~7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州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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