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6动员社会力量
4.6.1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6.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7气象灾害评估
4.7.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机构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因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损失的实时和历史资料。
4.7.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4.7.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7.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8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
4.9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指挥长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民政部门组织指导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5.1.2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1.3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1.4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1.5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社会救助
5.2.1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5.2.2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对口支援地区、兄弟市、州(县、区)相关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5.3气象灾害成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