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应急响应
4.2.1州级响应
指挥长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气象机构。
按照慰问及派工作组的规定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并指导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在各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
4.2.2县(市)级应急响应,由县(市)指挥部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4.2.3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机构归口处理,其它相关部门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报告时,应及时抄送同级气象机构。
4.3.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4.3.4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涉外机构通报。
4.4应急通信方式
4.4.1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2下一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
4.5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5.1气象机构的紧急处置措施
--灾情发生地气象机构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向上级气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5.2相关部门的紧急处置措施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设立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