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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3.2.4Ⅰ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3.3预防预警行动
  州、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警报、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州、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4.2州、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要支持当地气象机构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和现场指挥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4.3州级气象机构应研制建立统一的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3.4.4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部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 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州、县(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分别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4.1.1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属地化为主,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范围,分两级启动。
  4.1.1.1县(市)级启动: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本县(市),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该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
  4.1.1.2州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州人民政府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4.1.2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当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和预报(预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机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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