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贫困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500元,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受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经费,不收借读费,同当地子女一视同仁。
五、免除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标准。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城市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城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执行,不收借读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县、乡,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分担责任。中央、省、州、县分担比例已经确定,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各级应承担资金。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
(二)强化资金管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方面开支。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行为。全面清理规范现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收费政策,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各学校一律停止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只能收作业本费(只向非贫困生收取)和住宿生住宿费(从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寄宿学生住宿费),除此之外,不能再收任何其他费用,并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四)大力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要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城市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超编和不合格教职工,加强师资培训,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学和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招标采购。加强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自愿购买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收费、统一组织征订。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标准,加快城市薄弱学校建设,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防止学生向少数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过度集中,促进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