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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8〕15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北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海北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方案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为认真做好我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8〕126号)精神,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工作的意义
  省政府确定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我州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实现免费教育。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我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市区及青海油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青教计〔2005〕55号)文件中学杂费标准,统一按小学每生每年330元、初中每生每年370元执行。以2008-2009学年初统计年报学生数字为基数,我州2008年驻城学生总数为19294人,其中初中为6678人,小学为12616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州、县按隶属关系6:4比例分担,由各级政府统筹落实。
  三、提高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水平。
  各县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落实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并做到逐年提高,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需求,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继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贫困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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