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8〕157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州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方便群众消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海北州零售点布局实际,在广泛调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北州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现有的零售点不符合本规定的,通过适当调整,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按照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设置零售点。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海北州辖区各城镇申请设立零售点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20米。
第六条 残疾人、低保户、烈属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因公共利益导致原经营场所发生变化而申请变更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可以给予适当照顾,但零售点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5米。
第七条 城镇及工矿住宅区,不足100户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
第八条 农牧区乡政府所在地,200人以下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