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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二)规划建设部门:一是制止和查处城市、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停止建设,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二是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建设事实后,按职责分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应责任。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外或乡、村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2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止监管。三是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四是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五是建立与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工作机制,城乡建设、道路、重点项目、各类园区等规划一经批准应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形成共管联动的工作合力。
  (三)监察部门:一是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报告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二是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三是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
  (四)公安机关:一是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二是积极参与涉嫌犯罪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和配合查处工作,特别要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和抗法的行为人及时依法予以惩处。
  (五)发改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经办理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在国土资源部门作出撤销已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
  (六)工商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对拟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出具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
  (七)房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房产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依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对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一律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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