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011年10月20日前,各县(市)环保部门汇总上报企业自查报告和其它附表。每年按照国家和省厅的相关要求,更新汇总上报本辖区重金属排放和危险废物申报情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严格执行危化品及危险废物许可经营
(一)严格审批权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的法律文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非经委托,不得对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组织技术审查。不得要求已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办理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经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总结、所接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及许可证颁发机关。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持证企业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而借许可证谋利的,不按核定的类别、规模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切实规范危化品及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为确保危险废物转移途中的环境管理,我州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原则上不同意该类废物跨市州转移。州环境保护局将定期公布全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基本情况。
(三)在省内跨市、州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对转移处置的危险废物,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产废单位、运输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规定,确保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