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金属、危化品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2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州涉重金属、危化品及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积极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1〕155号),现提出如下环境监管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尾矿库的监管
(一)各级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涉重金属及危化品的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尾矿库的运行和安全状况。要加强对位于敏感区域尾矿库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要求企业立即停产,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整改建议,在隐患彻底排除之前,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
(三)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联动。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和尾矿库垮塌引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把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程度,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二、认真落实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一)各县(市)政府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摸清家底。申报登记是对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排放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有效监管的基本制度。各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高危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如实、及时申报重金属排放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达标、贮存、处置等情况。
(二)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台帐登记制度,根据重金属和危险废物产生的不同管理流程,如实填报记录重金属排放、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情况。对需要重点管理的危险废物(如剧毒废物),可建立内部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全过程追踪管理。
(三)各企业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按时上报。涉及产生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年度定期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并形成报表报当地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