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的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的股权及购买配股等。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核定收缴下列国有资产收益:
(一)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利润;
(二)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中应上缴的部分;
(三)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应分配的现金股利;
(四)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资本应分配的现金红利;
(五)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
(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七)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
(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等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收缴下列国有资产收益: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应上缴的部分;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净收益;
(三)市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上缴的收益,
第八条 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第九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和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收益采取下列方式收缴:
(一)对各类企业投资所产生的国有资产收益采取年初预算、按季申报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收缴;
(二)依法出让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国有资产产生的净收益在实现后30日内收缴;
(三)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收缴。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按规定时间一次性上缴,对一次性上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不缴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