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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国有资产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国有资产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市级国有资产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聊城市市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财政部等三部门制订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因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具体包括: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四)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中应上缴的部分;
  (五)依法转让国有独资母公司资本取得的收益;
  (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体转让和资产经营取得的收益;
  (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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