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政字〔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县两级统筹的基础上,整合市及县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从今年起推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并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2011年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统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三、政策措施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以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缴纳部分,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最低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体劳动者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或按9%的比例缴纳(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聊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