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联合社职能。各级联合社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认真履行职能。市、县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坚持开放办社的原则,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参与联合社的经营和管理。组建有关行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引导组织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成立联合社,共同打造农产品生产经营联合发展的新载体。强化社有资产监管,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将县级联合社机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人员的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创新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模式,丰富合作内容。将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建设、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体系和总体规划,在土地、规划等方面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预留出空间,与农村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同步规划和建设。
(二)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要积极向供销合作社倾斜,市服务业发展资金应向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提供支持。扶持供销合作社大力推进农资、日用品、农产品、再生资源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等。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步伐。对供销合作社改制涉及的土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转让方式处置;对供销合作社关闭、破产涉及的土地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出让或者租赁,出让价款、租赁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职工安置。
(四)加快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挂账,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停业、破产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应采取资产处置等措施予以补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