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泰安市城市市区及泰安高新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管理按照《
泰安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财政、规划、房管、人防、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村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档案等纳入建设档案管理范围,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逐步实行农村建设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