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河道采砂石行为的紧急通知
(玉政〔2007〕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我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用砂量越来越多,乱采滥挖河道精砂,大量堆弃卵石,造成河流走势改变,河床严重下切、水位下降、河道两侧草场大面积破坏。尤其是结古镇及各县城近郊的河段最为明显,主要表现为超采乱采滥挖现象严重、乡(镇)村社违法发包河砂资源、河道采砂管理不协调、机制不顺,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给防汛防洪、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河砂的势头,切实维护河道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严格审批
河道采砂必须严格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由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主动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道砂石开采全面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全州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做好河道砂石开采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后,由林业环保部门出具环境评价报告,并与相关部门签订环保责任书,方可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州水务、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农牧草原和公安等部门须严格依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相关的协议内容,强化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各采砂企业的行为,确保按规定有序、合理地开采。坚决做到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严格审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序、限量地对河道砂石进行开发利用。对不宜采砂的河段,要按照有关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采区并严格执行禁采规定。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前,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单位和个人采砂,否则追究批准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河道采砂与防洪安全密切相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由水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农牧草原、公安和监察部门协调配合,联合执法,以有效的措施尽快规范河道采砂石行为。重点做好四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