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镇建设用地依法审批及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确立土地法律法规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法有效处理我州土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保护耕地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深化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土地审批行为,为构筑符合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土地市场新秩序,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治理整顿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州实际,以自查自纠和社会监督为主,组织协助查究为辅,突出重点问题和地区,既抓查处工作,又抓整改措施,区别对待历史遗留问题。
(一)自查为主。整规工作实行州、县上下联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协助查究突出问题。州整规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县整规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重点问题是指管理松弛或不到位,各项制度未建立和不落实,查处违法乱占乱批、乱拨乱建,违反土地审报批程序及制度,擅自出转让国有或集体土地,擅自圈占买卖国有或集体(耕地)土地,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等行为,严厉打击土地炒买炒卖的不法分子。重点地区为:六县县城(规划以内)镇区及各乡镇,尤其是半农半牧地区。
(三)重在整改。针对日常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与现行政策有抵触或不完善的制度,要尽快废止或予以完善;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对来自外部不适当干预的,要通过法制宣传,说服教育、讲清道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提高抵制不适当干预的能力。对严重阻挠整规工作的人和事要及时向组织反映,排除障碍,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区别对待。对整规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属于1999年1月1日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3年2月20日(全国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在两年的整治工作中如有未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实际的原则,参照有关政策规定抓紧处理;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凡是进行自查自纠并能够彻底结案的要一次性结案,属于2003年2月20日以后违法违规的问题,各县和州直机关各单位原则上由国土部门指出后主动自查自纠,自己无法处理的书面申请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对既违法违规,又不不按时限要求自查自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