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有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
(三)行政执法程序不缺少法定步骤,不超过法定时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
(六)行政执法行为处理结果适当;
(七)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十)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应当符合档案、保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可以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应用与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构对不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构可以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形式,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四)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做出的行政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除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情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构应当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口头形式向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反馈,并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