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8日)废止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09〕86号)
市有关单位:
市地税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等有关规定,市地税部门经与市公安局、市保险协会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负责审查车船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或《茂名市车船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切实做好先缴交车船税后再销售“交强险”的工作。现就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险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一)保险机构要根据纳税人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再销售“交强险”,并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号码和出具该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二)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无需地税部门出具机动车辆的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上述车辆的认定,根据现行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三)除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对纳税人拒绝提供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的,须向纳税人发出《车船税纳税告知书》(见附件),并及时报告当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