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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优惠残疾人若干办法[失效]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四)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在享受减免优惠前,应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七条 对残疾人申办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的证明(证明其本人残疾的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状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半收取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残疾人申办的摊档、铺位,有关部门给予免收垃圾清运费、治安费等优惠照顾。
  第八条 对盲人开办的盲人按摩所(中心),有关部门应免收卫生费和排污许可证、镜框工本费等。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按高于下岗健全职工1 0%的标准发放。
  第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对残疾人就医实行优先就诊,免收挂号费、注射费,体检费优惠5 0%;属康复对象的,在康复住院期间,可减免2 0%的床位费。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推荐应届大中专毕业的残疾学生就业。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简称“三无”)的残疾人,实行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或优先安排入住敬老院。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宅基地,应给予优先安排,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有关部门减免相关费用;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租住公房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给予安排,并酌情减免租金;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泥砖房改造应优先资助。
  第十四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在满足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照顾。拆迁者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0%的比例发给。
  第十五条 残疾人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可凭《残疾人证》享受半价优惠,盲人可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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