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废止茂名市优惠残疾人若干办法
(茂府〔2004〕57号 2004年5月25日)
第一条 为发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关爱、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凡在普通学校就读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的子女或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的子女,经申请可给予减免书杂费;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应给予助学金补助。
第四条 凡考入全国全日制各类大、中专院校的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由当地残联给予一次性补助,其标准为:本科2 00 0元、大专1 0 0 0元、中专5 0 0元。补助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办学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并减免其费用。
第六条 残疾人可享受减征以下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照顾:
(一)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5 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征1 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至5万元(含5万元)的,可减征5 0%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