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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1、落实专项补助经费。全区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均等化要求,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人员经费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安排;公用经费按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核定,人员培训经费按照相应人才培养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2、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全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执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不含药品和医用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参加居民医保、新农合人员分别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支付7元,个人承担1元。其他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照《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规定执行。对已经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各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多收费。

  3、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在核定人员总量的基础上,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4、健全村医补助扶持政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安排。从2011年起,将村医补助由每年每村卫生室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同时按每村卫生室1000元的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村医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70%,地、县两级财政承担30%。通过政府购买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村医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医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

  建立严格的村医准入制度,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实行绩效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分季度或半年发放政府补助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管理,确保村医现有总量不增加,并优化村卫生室和村医配置,坚持一个行政村一个卫生室。同时,规范对村私人诊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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