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1、取消各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级别。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考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聘,聘期3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任。
2、乡镇卫生院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在核定人员总量和岗位的基础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竞聘资格的人员中,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期3年,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予以解聘、缓聘。对违反《
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辞退。
3、实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县,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人选,由医疗集团聘任乡镇卫生院院长、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院长、负责人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并负责进行考核。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海东地区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县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明确过渡分流办法和相应政策,防止“一刀切”,妥善安置、分流未聘用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三)强化绩效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分配机制
1、建立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绩效任务考核机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为主要工作考核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并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兑现财政补助挂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和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从2011年6月起,全区各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严格按省药品采购机构的规定要求执行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的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确保临床用药不断档、不缺货,保证临床用药需求。有条件的县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