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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东地区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2 〕 35 号)和我省相关规定,竞聘上岗结束后,作为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合同期限一般为3 年,其中,对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骨干及学术学科带头人可按相关规定签订长期聘用合同。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实现由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由行政任用关系变为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合同文本按相关规定,统一使用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对通过竞聘上岗的原在编人员,竞聘上岗后,保留原人事档案身份,退休时仍执行我区事业单位现行退休政策;对通过竞聘上岗的非在编人员,在聘用期内,依照“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工同酬”的原则,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并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

  (四)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1、在编人员分流安置

  (1)可办理提前退休。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愿意提前退休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截至2011年12 月31 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支持学习深造。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未聘人员可进行离岗培训或参加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学习培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学习培训期间发给本人原工资;获得学历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后,学费由同级财政、单位、个人按5 :4:1 的比例分担;学习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仍未聘用的,在本系统内采取转岗、高职低聘等方式就业,也可自主到人才市场择业。

  (3)鼓励自谋职业。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与青海津贴之和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支持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 年基本工资与青海津贴之和的补偿金。所需补偿金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未聘入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解除人事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等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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