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按规定核转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个人账户进行结算,为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并出具转移情况表。
(5)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3、IC卡的管理。
参保人员IC卡遗失后,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挂失,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收取IC卡工本费后给予补办。
二、参保人员就医流程管理
1、住院
参保职工持医保手册、IC卡到定点医院就医→ 定点医院开具住院通知书(审批表)→职工持医保手册、IC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身份和住院资格、并登记(急诊在3日之内补办手续)→ 到定点医院治疗→出院在定点医院结算。
2、门诊及购药
参保职工持(医保手册)、IC卡:(1)、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用IC卡结算,超出部分自付现金);(2)、可使用IC卡到定点药店购药(处方药必须持医生开具的医保处方笺)。
3、转诊转院及报销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需转往省外医院就诊治疗的,须经各县社会保险局审核同意并填写转院登记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按签核意见转院治疗→出院备齐报销资料(有效医药发票、出院证明、住院病历首页或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清单、交通工具证明等)→出院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在现行政策规定基础上报销比例降低10%。
4、特殊慢性病申报及医疗费用报销
(1)特殊慢性病申报:参保职工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符合规定内门诊特殊慢性病种之一,提交个人申请书,附近期病史资料(包括各种检查单、化验单),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须用完个人账户内资金后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特殊慢性病患者每年需进行年度审核。
(2)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在年内患有慢性病职工没有住院的情况下,特殊慢性病费用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持完后,按6%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年最高支付3000元,按10%缴费单位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0元。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及经地区社保局审核批准的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特殊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