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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8月20 日- 9月10日)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排查结果和实施方案,分类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对偷逃国家税费的合法开采经营企业,责令及时补交相应税费。二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耕地、堤防或者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等违规开采行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砂场,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逾期不恢复或无法恢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关闭,并吊销各类证照。三是对违法设立的采砂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并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对参与非法开采加工砂石资源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秩序阶段:(2011年9月10日- 9月25日)

  按照“合理布局、规模开采、扶优做强、杜绝非法”的原则,划定砂石宜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行署备案后予以公示,有效指导和规范全区采砂行为,确保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科学化、合理化。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1年9月25日-10月15日)

  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地区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杜绝违法违规开采活动抬头。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国土、水利、住建、公安、环保、安监等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努力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全面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领导机构

  成立全区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王发昌 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米林春 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赵进桢 地区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马田瑜 地区公安局政委

  米京跃 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王国林 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胡青乐 地区水利局副局长

  邹文元 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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