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重点审计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的问题;资金是否专户核算;有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
第七条 实施审计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以项目为单位,以资金为载体,从资金源头入手,按照资金的流向全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审计组对专项资金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性依法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重要的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应向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查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在整改后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专项资金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