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均可向市社会公众举报平台实名举报投诉。市公众举报平台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投诉人的情况。
投诉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具体联系方式和投诉问题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录像、文字等资料。对不愿提供本人联系方式造成无法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奖励。
第六条 受理投诉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市公众举报平台对举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在案。
(二)核查。市公众举报平台应在收到投诉举报后12小时内将举报投诉内容通过信息平台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核实或调查指令;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核实或调查指令后12小时内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确认及处理,并在核查确认后24小时内将处理现场拍照或录像后反馈给市社会公众举报平台。对已构成行政处罚案件的,责任单位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公众举报平台。
(三)奖励及办理。投诉人举报投诉的事实经查证属实后,市公众举报平台可以对投诉人计算奖金并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投诉人。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举报投诉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划拨。奖励资金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责令其缴回奖金。
第九条 责任单位在接到市公众举报平台发出的指令后,没有按时到现场核查处理的,对该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处罚,同时对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的处罚.
市财政局应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负责代为收取罚款,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依照本办法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公众举报平台公布名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办理缴交罚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