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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报道和无偿公益宣传。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托应急平台,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
  较大或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
  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可以聘请新闻从业人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教育、医疗机构、企业员工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信息报告员名册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存档。
  第二十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其他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能够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授权负责发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 接到预警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服从指挥,积极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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