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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
  指挥中心应急平台应当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除应符合消防、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及其它安全要求外,还应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订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设立(指定)与人口密度、城乡规模相适应、设施完善、标志清晰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单位。应急避护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必要的物资,基本的医疗条件。
  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市、县(区)、镇(街道)三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及监督体系。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经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申报各类应急设施、设备项目,储备应急物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的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设施、设备项目配置情况和物资储备情况应报上一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三条 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其他慈善福利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接受捐赠的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写应急教育读本,加强应急知识教育的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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