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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气、医疗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其他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应急志愿者服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功能性应急演练,积极探索创新演练形式;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和救护员规范化培训考核发证率。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决策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分析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并分析相关的信息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应当将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培训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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