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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通知
(潮府〔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突发事件应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潮州市突发事件应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对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受本级应急委领导。
  应急委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副职领导担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本级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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