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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具体法律条文)
下放或取消
下放后承接部门
备注
地
区
卫
生
局
1
食品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取消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权限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下放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已下放
3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5
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20张以下床位医疗机构审批许可
6
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核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7
护士执业考试和注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8
建设性项目预防性卫生学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9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0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11
《出生医学证明》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12
护士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3
《健康证》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