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
(三)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需由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并送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中抚养。市社会福利中心根据孤儿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抚养、家庭寄养、模拟家庭式养育等多种方式抚养。
(一)、(二)两种方式统称为分散供养,第(三)种方式简称为集中供养。
四、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保障。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残疾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健全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养育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参照我市低保标准增长比例增长,每2年调整1次。
(二)医疗保障
分散供养的孤儿参照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金标准,享受基本医疗救助金。分散供养的孤儿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从基本医疗救助金中支付,其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后的余额,与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金统筹使用,用于对孤儿就医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参照《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6号)的规定执行。
集中供养的孤儿不单独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其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全额补助。孤儿在市社会福利中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孤儿就医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教育保障
分散供养的孤儿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给予资助,标准分别为:学前教育每人每年4800元,小学每人每年800元,初中每人每年900元,高中(中专)每人每年3000元,大学(大专)及以上每人每年7000元。在中学期间寄宿的,给予寄宿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720元。孤儿成年后仍继续在校就读的,继续发放助学金至全日制学业结束。
集中供养的孤儿接受教育所需学费,由市财政据实给予补助。
上述孤儿补助所需资金,按孤儿人数和有关补助标准安排,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开支,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