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用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用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组织绩效自评;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专用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将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接受专用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对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的结果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自行或组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专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并根据绩效检查评价结果调整资金预算规模和结构安排。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专用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用资金,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逾期未完成研制项目,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停止资助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市财政,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