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下达立项计划。
市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项目。项目受理后两个月内完成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六月份之前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项目计划文件。
有关专家评审细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标准化项目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经费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六)申请国内技术标准研制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标准文本。
(七)申请在深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经费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八)申请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资助经费的,应提供工作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九)申请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资助经费的,应提供项目研究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和研究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
(十)申请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任务书和成果鉴定、结题验收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资助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对补贴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考察及资料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联合下达文件。
(二)对补助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评审或审计结果提出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用资金资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