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必须承诺将研究成果通过一定渠道免费进行推广。市主管部门对研究成果进行确认或评审后,资助资金对项目实际承担单位不是市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财政全额拨款的,经市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第十五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单位予以补贴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立项要求:市主管部门依《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要求对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将年度项目计划汇总报市政府批准。

  (二)资助条件: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三)资助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补贴;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第五章 受理及审核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标准化工作目标,制定专用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支出结构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的范围、标准、时限、审批要求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