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专用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出计划。
(三)编制专用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计划。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用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专用资金资助。
第七条 专用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进行资助。
(二)标准研制项目(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深府〔2004〕18号)文件执行)。
(三)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四)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
(五)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
(七)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
(八)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用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补助两种方式。补贴是指事后给予的无偿资助,补助是指事前批准立项后给予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申请专用资金资助的标准化活动,应当符合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深圳在国际、国内的城市竞争力,有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第十条 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二)资助的具体额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