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深财购〔2008〕4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予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列入国家及《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